民生政策
会东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下达全县2020年度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补助经费的通知
 政策文号:  东自然资发〔2020〕35号
 发布单位:  会东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6-11
 发布年度:  2020
 

会东县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加强地质灾害专职监测队伍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监测人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有效地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是指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对某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记录和预警、预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建卡登记管理。按照地质灾害威胁人数、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省、州级地质灾害隐患点原则上设置监测员23人,县级地质灾害隐患点原则上设置1人。新增加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上述原则及时补充。

第二章 用及条件

第四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选拔,要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监测员名单、工作职责应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的村组公布。在每年汛期来临之前,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将该年度所落实的各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名单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第五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威胁村庄中的村社干部或村民,对当地地质环境概况较为熟悉;

(二)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心公益、心理素质好,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号召力和应变能力;

(三)有一定文化,能够适应地质灾害定时巡查、监测和记录工作需要;

(四)通讯联系方式较为固定。

第六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配置,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基本原则,保持相对固定。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年终考核称职的,应继续使用;对考核不称职,不适应工作的,要及时按程序调整更换。

第七条 地质灾害监测是一项涉及当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也是当地干部和群众应尽的义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为公益性岗位,与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乡镇人民政府在确定监测人员时,必须同时以书面形式明确监测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管理,签订《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书(或协议书)》,认真发挥好监测人员的作用。县国土资源局要把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专职监测队伍建设、人员到位、履职尽责情况作为地质灾害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实地监测,熟练掌握监测方法,并完整填写监测记录。

1、汛期内(51日~1030日),一般情况下(天气晴朗)每23天至少监测一次,持续降雨或遇大雨、暴雨等异常天气时,监测次数加密,做到雨前巡查,雨中观查,雨后检查;

2、非汛期(111日~次年430日),一般每715天至少监测一次,受地震等突发自然灾害影响,监测次数加密;

3、熟练掌握监测方法,完整填写监测记录,定期定时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监测、巡查和记录情况,不得出现漏报、瞒报等情况发生。

(二)熟悉预警预报业务,牢记报警信号,做好灾害防范和人员撤离转移。

1、熟知地质灾害隐患点位置,所威胁的对象(户数、人数)、应急撤离路线,避(险)灾方式等;

2、熟悉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知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等级由弱到强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很高风险,其中三级、分别对应国土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以上时,各级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联合公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后,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地质灾害易发区责任人、信息员),要采取拉响预定报警信号或逐户敲门、电话、大喇叭等方式通知受威胁群众,积极防范和人员撤离转移。

3、必须保证电话24小时畅通,牢记报警信号,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险(灾)情报警,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受威胁对象,做好防范和人员撤离转移,并及时、准确向村社、乡镇逐级报告地质灾害隐患点发生变化情况。

4、在持续降雨、强降雨气象条件下,如发现有异常情况,遇地质灾害隐患险情加剧或有地质灾害灾情发生时:首先要立即发出示警、撤离信号,通知受隐患威胁的群众按预定的撤离路线撤离;同时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值班人员和村、社值班人员。

(三)向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宣传有关防灾、避灾、救灾知识;发放明白卡;协助保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标识牌和监测设施等;妥善使用和保管好配发的器具物品;及时劝阻、制止并上报易引发隐患点地质灾害的行为。

(四)按时做好其他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四章 经费及物资保障

第十条 地质灾害监测经费由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和州、县、乡财政匹配资金构成,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将根据专业调查单位调查和核实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地质灾害隐患点核定的监测补助资金标准,分乡镇按年度发放地质灾害监测经费。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补助应登记造册,原则上按月发放,也可根据本乡镇全员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实际按季度分次发放。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工作中所需的钢卷尺、雨具、照明和报警工具等,由乡镇人民政府匹配资金统一购置发放。监测记录本由县国土源局统一印制配发。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预算经费为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和防范监测员人身意外风险。

第五章 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集中和分散等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进行业务培训,一般应每年培训一次,培训工作要在汛期来临前完成。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

(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记录方法;

(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措施;

(五)省、州、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有关规定、政策精神。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日常考核和监管,并将本年度的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能够较准确地掌握承担监测任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名称、地址、范围、面积、体积、前后缘高程、涉及的户数、人口、房屋等基本情况。

(二)掌握监测及巡查路线等监测方法,熟悉监测点设置的位置,明确巡查线路和巡查方法。

(三)按监测要求熟知监测的时间、次数,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应加密监测,如有异常情况如何上报等。

(四)按要求做好监测记录,监测记录清楚、完整。

(五)及时、准确上报监测记录和有关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情况。

(六)监测范围内各住户明白卡是否发放,发放率是否达到100%。隐患威胁范围内各住户(常住、租住、临住)熟知遇险、遇害时的撤离信号、撤离路线、撤离地点等。

(七)每年按时按要求参加宣传培训活动和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考核方法和等次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考核,采取询问、座谈、查阅资料、走访农户等形式,考核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业绩和水平,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当取消监测员资格或不发、扣发、扣减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地灾办、国土资源局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一)及时发现并传递、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及时通知群众撤离、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群众避让,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三)认真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连续五年没有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防范了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第十九条 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和县地灾办、县国土资源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报批评,扣减监测工作补助费,情节严重的取消监测员资格,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处置失当、失误的,或瞒报、漏报、谎报的,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监测工作中疏忽、大意、马虎,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未能按照要求开展巡查、监测、预警、预报,切实履职尽责的。

第二十条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中来,对于及时提供有效地质灾害前兆信息,或对防灾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136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