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政策文号: | 川财教2011〔21〕号 |
| 发布单位: | |
| 发布日期: | 2011-03-31 |
| 发布年度: | 2011 |


川财教[2011]21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攀枝花市、乐山市、雅安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四川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四川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实施细则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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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180分)
附件
四川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2号)和《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口发[2006]40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民族地区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少生快富”工程奖励对象,核实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决算、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专项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逐级上报专项资金的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少生快富”工程奖励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实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工程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奖励实施范围为四川省攀枝花市的米易县、盐边县、仁和区,乐山市的马边县、峨边县、金口河区,雅安市的石棉县,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专项资金奖励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政策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的农牧区育龄夫妇;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3、已落实安全适宜的长效节育措施。
第七条 奖励标准:对自愿申请参加且符合条件的每对夫妇,按照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中央财政按每对夫妇奖励3000元的基本标准负担
80%,省级财政负担20%。
超出基本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所需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负
担。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九条 市(州)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并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提出当年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需求申请报告,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6月10前向同级财政报送下年度奖励对象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年度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和下年度奖励对象信息及资金需求计划应同时报省人口计生委。
省级人口计生委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发放情况,6月30日之前报送下年度奖励对象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年度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和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应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应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告,报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在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和上年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商省财政厅提出中央和省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下达其专项资金预算。市(州)、县财政负担的专项资金应在中央和省专项资金到达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及省级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奖励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统一代理发放机构并签定代理服务协议。代理发放机构要为奖励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专项资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县(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少生快富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当地代理发放机构;县(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少生快富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四条 代理发放机构的省级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专项资金发放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人口计生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发放给奖励对象的奖励资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奖励对象按规定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金。
第十六条 上年专项资金结余,应区别中央、省和市、县部分,分别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资金额度。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将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适时对各地资金到位、拨付、代理发放、资金领取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出现截留、拖欠专项资金行为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少生快富”工程的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工程实施范围和奖励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留、拖欠奖励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其已经领取的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