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切实规范乡镇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使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发挥最大效益,结合乡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主要由办公室和财政所共同完成。
2.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合理配备使用及日常维护工作,杜绝浪费。
3.财政所负责固定资产建账建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设
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并对所有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固定
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调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4.财政所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5.固定资产配备个人使用,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调离时应办理交还手续。
6.固定资产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进行登记,及时汇报。
7.对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制度管理。
8.对于符合规定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统一堆放,并进行登记,待向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复后方可报废。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新购(建)、捐赠
1.新建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取得国有资产管理局固定资产增加的文件依据后,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
2.其他资产新购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取得新购置资产。
3.捐赠的资产。对上级各部门配发、捐赠的固定资产,应视同新购置资产管理。
4.对新购(建)、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验收、配备、登记,并在当月内完成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1.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单位根据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状况进
行转移和核销,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2.固定资产处置,需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国有资产管理局书面批复后,按规
定程序公开处置。
3.固定资产处置后,要及时调整账目,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4.固定资产处置所获得的收入,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